(2015)金兰执异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建根与王洪祥、李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根,王洪祥,李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异字第33号案外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二期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委托代理人曹立强。申请执行人陈建根。被执行人王洪祥。被执行人李伟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根与被执行人王洪祥、李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