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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钟向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13号罪犯钟向东,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7日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向东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被告人钟向东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6日以(2003)川刑复字第496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向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7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向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3月至2015年8月定量考核积分为145.19分,月平均3.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钟向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向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