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诉前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治安、杨玉娥、马果与被申请人刘沛、董天才、董黎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诉前保字第99号申请人马治安,男。申请人杨玉娥,女。申请人马果,女。被申请人刘沛,男。被申请人董天才,男,肇事车豫R415**所有人。被申请人董黎波,男,该车被保险人。申请人马治安、杨玉娥、马果与被申请人刘沛、董天才、董黎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为保护申请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事故车辆豫R41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不得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林旭审判员 孙仲杰审判员 孙晓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