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洋与薛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52号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薛兵。刘洋申请执行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528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