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新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勇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886号原告陈勇。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长  聂道胜人民陪审员  黄红年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