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勇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886号原告陈勇。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长 聂道胜人民陪审员 黄红年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