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杨树岭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刘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杨树岭乡人民政府,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杨树岭乡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刘。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杨树岭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刘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建审民再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被查封车辆未找到,待找到后再处理,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7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