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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丁治国,蓝瑾瑜与廖锦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治国,蓝瑾瑜,廖锦兴,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05号原告丁治国。原告蓝瑾瑜。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峥嵘,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俊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锦兴。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治国、原告蓝瑾瑜诉被告廖锦兴、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治国、原告蓝瑾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治国、原告蓝瑾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5元,减半收取为4642.5元,由两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两原告清退。代理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