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林与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92-2号原告:郭林,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徐磊,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君君,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张兴,经理。被告:凤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苏国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林与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郭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凤台县交通运输局禁止向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告凤台县交通运输局向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波代理审判员 郑 虹人民陪审员 姜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