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新库与陈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库,陈立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2153号原告王新库,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郭秀丽,阿荣旗中央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伟,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库与被告陈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新库因与被告陈立伟已给付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54元,减半收取379.27,由被告陈立伟负担379.27元。审判员 陈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