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郜锐瑞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鲅刑初字第00377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某某,男。2015年4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卫星,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笑、曹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周某某给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的被告人郜某某打电话欲购买冰毒,后被告人郜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冰毒6克,并将该6克冰毒藏在装有草莓的泡沫箱中通过大客车将冰毒快递到抚顺市新宾县,后周某某到当地客运站将冰毒取走。上述事实庭审时被告人均无异议,又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件说明、行政处罚材料、化验通知书及尿样检测、证明、受案登记、立案决定、破案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周某某、程某、史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郜某某系初犯,此前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