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家屯信用社与李峰、冯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4881号本院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对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家屯信用社与被告李峰、冯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48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19行中的“李峰”补正为“冯东升”;第2页第8、9行中的“30,000.00元”补正为“20,000.00元”。审判员 马艳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