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750号原告:高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宣义山,广德县邱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户籍地贵州省三都县。原告高某甲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东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宣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1月21日在原广德县赵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5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名叫高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7月份,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二万多元夫妻共同财产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12月17日向广德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贵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月5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是贵院承办法官表示双方分居未满两年,可能仍然判决不准离婚,建议原告撤回起诉。为此,原告于2015年3月9日撤回起诉。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双方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高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吴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于2002年11月21日在原广德县赵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名叫高某乙,现就读于邱村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双方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3年7月份,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3年12月17日向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应诉,本院以(2014)广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原告又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的唯一标准。结合本案,原、被告于2002相识,并于2002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前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7月份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仍没有得到改善,原告于2015年1月5日第二次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由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故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对于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均拒不到庭应诉,表明被告并没有用实际行动来缓和与原告的关系,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被告离家出走后,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故本院认为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高某乙(2005年1月23日生)由原告高某甲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