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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4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铁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327号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春,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子平。被告:张铁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