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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巧玲与张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巧玲,张剑,田崇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245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签发:拟稿:陈献茗校对:份数:5(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245号原告郑巧玲,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闫东方,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第三人田崇建,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原告郑巧玲与被告张剑、田崇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