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370号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中段南玉丰村。法定代表人闫志峰,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女,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龙湾北区。法定代表人王文霞,女,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