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委明与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50号原告:梁委明,男,1977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国恩,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斌,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梁委明诉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委明表示:因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告梁委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委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梁委明负担。审判员 韦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