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赵志亮与郝政东、王尚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亮,郝政东,王尚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赵志亮,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被告郝政东,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尚国,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赵志亮与被告郝政东、王尚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政东、王尚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亮诉称,2014年12月26日17时30分许,在太原环城高速10km(丈子头高速口由南向北),被告郝政东驾驶车主王尚国的车号为×××宝马轿车与原告驾驶的车号为×××丰田佳美轿车追尾,后又致使原告与前车追尾,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原告与被告的车辆均被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太原路政大队拖至太原市迎泽区东森停车场。之后原告委托太原市小店区宏信车辆汽修厂维修,并出具了维修结算单,花费51560元。同时在处理事故中,造成原告误工损失和交通费用。此次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一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郝政东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郝政东、王尚国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51560元、车辆贬值费20000元,清障费235元、停车费840元、交通费279.2元、误工损失2000元,共计7491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二: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一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郝政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证据三:太原市小店区宏信车辆汽修厂结算单及发票,证明车辆维修项目及维修金额51560元;证据四:太原市迎泽区东森停车场发票11份,证明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停车费;证据五:交通费票据,证明因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没有车辆驾驶,去办事发生的交通费用;证据六:车辆照片,证明车辆损坏情况;证据七: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太原路政大队出具的票据,证明拖车费235元;被告郝政东、王尚国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17时30分,在太原环城高速10km(丈子头高速口由南向北),被告郝政东驾驶王尚国的车号为×××宝马轿车与原告驾驶的车号为×××丰田佳美轿车追尾,后又致使原告与前车追尾,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的车辆被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太原路政大队拖至太原市迎泽区东森停车场。之后原告委托太原市小店区宏信汽修厂维修,并出具了维修借算单,花费51560元。此次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一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郝政东承担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郝政东驾驶王尚国的车号为×××号宝马轿车与原告驾驶的车号为×××丰田佳美轿车追尾,后又致使原告与前车追尾,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被告郝政东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车主王尚国承担责任,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郝政东赔偿车辆维修费用51560元,清障费235元、停车费840元,有太原市小店区宏信汽修厂结算单及发票以及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太原路政大队出具的票据、太原市迎泽区东森停车场发票在案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费20000元,交通费279.2元、误工损失200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被告郝政东、王尚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政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志亮车辆维修费、清障费、停车费共计5263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2元,由原告赵志亮承担502元,被告郝政东承担1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凤生人民陪审员 杜国清人民陪审员 白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