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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欧阳福华与唐新民、孙世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福华,唐新民,孙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福华。被执行人唐新民。被执行人孙世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世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安远支行营业室62×××37账户内有存款971696.25元,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冻结上述账号内的存款73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世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安远支行营业室62×××37账户内的存款725000元。审 判 长  陈民雄审 判 员  叶华尚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永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