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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谭会松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夫,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仲秋,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会松。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谭会松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润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会松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尚有作为原告案件在本院审理中,承办人已向本院审理庭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谭会松在审理案件中应得的赔偿款。待审理案件结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再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润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国根执行员  谢春雨执行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