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吉火土尔、将梅、吉火牛以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火土尔,将梅,吉火牛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德琳委托代理人邓兴,系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吉火土尔,男,彝族。被告将梅,女,彝族。被告吉火牛以,男,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吉火土尔、将梅、吉火牛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4.00元,由原告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马 秋人民陪审员 高贤楠人民陪审员 蔡加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