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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立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吉祥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吉祥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立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园户村镇下三工村7院,组织机构代码:58021622-9。法定代表人:唐志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图壁县吉祥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十四户村,组织机构代码:76375511-0。法定代表人:魏琳,经理。上诉人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均是在昌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昌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呼图壁县辖区内,是货币接收一方,所以呼图壁县是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上诉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注册地均在昌吉市的相关证据。故被上诉人呼图壁县吉祥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延审 判 员  董蕾代理审判员  马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