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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泰安某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827号原告泰安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卢宗生被告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究州市大禹北路北首路东。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开华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