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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来安与袁惟龙、夏恩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安,袁惟龙,夏恩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12号原告:陈来安,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汪宁,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惟龙(曾用名袁为龙),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夏恩惠,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陈来安与被告袁惟龙、夏恩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来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鲁瑶,被告夏恩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惟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来安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4日袁惟龙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2015年8月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袁惟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夏恩惠辩称:我与袁惟龙系再婚。对于袁惟龙在外的借款我不知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袁惟龙与夏恩惠于2013年3月26日结婚,系再婚。2014年3月3日、4日陈来安通过银行两次分别支付给袁惟龙100万元、20万元。2014年3月4日,袁惟龙向陈来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借款120万元,但未注明利息及还款日期。因袁惟龙至今未还,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借条、银行转账单、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条及付款凭证为依据,向被告主张权利,证据充分。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袁惟龙的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因借条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惟龙、夏恩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来安120万元。二、驳回原告陈来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袁惟龙、夏恩惠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7800元,剩余7800元缓至执行阶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宏伟审 判 员  顾正浪人民陪审员  陈 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秀青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