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008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海霞与被执行人魏宾宾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896-1号申请执行人杜海霞,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608号楼3单元10号,身份证号码:410503196807141526。被执行人魏宾宾,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永明小区6号楼2单元6楼东户,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062972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896-1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魏宾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宾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宾宾在中国银行0000024941142887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