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梁瑞龙与万成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瑞龙,万成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453号原告:梁瑞龙。被告:万成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瑞龙诉被告万成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瑞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瑞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瑞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梁瑞龙负担。审 判 长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人民陪审员 郑 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杨培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