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执字第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扬执字第04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连枝,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跃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9)扬民初一字第000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8万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被执行人的破产重整申请,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扬民初一字第000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戴 涛审 判 员 方恒荣代理审判员 葛盈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有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