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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汇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晋城市晨晖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汇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城市晨晖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焦作市汇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焕更。委托代理人张海,中站区许衡法律服务所。被告晋城市晨晖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太。委托代理人徐楚良,男,1964年2月6日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汇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晨晖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汇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汇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焦作市汇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