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牟有民与被执行人陶延臣、闫峰、孙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有民,陶延臣,闫峰,孙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224-5号申请执行人牟有民,男,55岁。被执行人陶延臣,男,35岁。被执行人闫峰,男,32岁。被执行人孙明刚,男,48岁。本院在执行牟有民与被执行人陶延臣、闫峰、孙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