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金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钟裕进与付强、苏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裕进,付强,苏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金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钟裕进,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付强,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苏永梅,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裕进诉被告付强、苏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裕进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裕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裕进负担。审判员 :陈良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邓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