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仁强与刘云,文旭东等健康权纠纷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监字第4号原告周仁强诉被告刘云、龙云媚、文旭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7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院长发现,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确有错误,需要进入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戴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