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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高冉与意美林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冉,意美林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614号申请执行人高冉,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意美林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1号1幢103室,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3号楼金都公寓B座3006室。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冉与被执行人意美林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5)第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意美林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高冉2014年8月至2014年9月工资6675元。权利人高冉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意美林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冉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46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