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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639号原告郭某,女。被告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