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睿力(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研祥旺客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反诉被告)睿力(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LianchunLaneMu,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陈静,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巍巍,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研祥旺客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琦。委托代理人汪飞容。原告睿力(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公司)诉被告上海研祥旺客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祥旺客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漕河泾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研祥旺客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睿力公司撤回对被告漕河泾物业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睿力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上海市古美路XXX号XXX-XXX幢上海研祥科技大厦一层办公用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租期届满前,双方协商不再续租,原告为保证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恢复原状要求按时按约交房,于2014年10月31日,提前搬离租赁房屋。自2014年11月3日起,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协助原告办理清场装饰拆除工作所需手续,但被告多次拒绝,迟迟不予办理,导致原告无法清场进行装饰拆除工作,对于房屋内遗留的地板、空调、天花板吊顶、隔断等装修财产无法二次利用,使得原告额外购置原本可以利用的设备、装修装饰物。租赁期间,原告经被告同意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总投入为68万余元,包括消防、空调等,投入使用仅三年多。被告还未返还租赁押金、物业费押金等。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租房押金265,467.69元及物业管理费押金49,074.63元,并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赔偿原告非法占有原告装修物残余价值计1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计29,781元:含重新制作隔断费9,500元、LOGO制作费2,281元、清场违约金3,000元、律师费15,000元。被告研祥旺客公司辩称,原告逾期交房,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已提起反诉,租房押金、物业管理费押金在扣除反诉请求的款项后若有剩余,同意无息返还。原告拒绝拆除装修物,被告已委托装修公司进行拆除,且已拆除完毕,根据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合同期届满,承租人无权要求返还,合同亦无关于附合部分进行补偿的约定。原告即使有损失,也是由其违约导致,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的第2、3项请求。被告研祥旺客公司反诉称,双方租赁合同期满后,睿力公司提出恢复原状交房。因系争房屋是整个大厦的重要承重层,该大厦日常办公及工作人员达数百人,为保证其进行拆除工作时以免对大厦主体结构造成损坏及对大厦内全体用户和工作人员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研祥旺客公司提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睿力公司的恢复工程进行监管,并合理要求其比照租赁合同的租赁押金标准缴纳恢复工程押金,但研祥旺客公司的上述合理要求遭到睿力公司的拒绝。睿力公司不仅单方反悔拒绝实施恢复原状工程,并将其已经损坏的椅子等物品遗留在承租房屋内,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研祥旺客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委托公证处将睿力公司遗留在系争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公证登记,后研祥旺客公司收回系争房屋。现反诉要求:1、睿力公司支付逾期返还房屋使用费64,003.17元;2、睿力公司支付逾期返还房屋的物业管理费2,950.24元、空调基本费914.33元;3、睿力公司赔偿收回房屋损失共计22,600元:公证费6,000元、开锁费600元、遗留垃圾清理费及拆除费16,000元。反诉被告睿力公司辩称,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14年11月30日正常终止,睿力公司在合同期届满前一直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之所以返还房屋和拆除装修装饰不能如合同约定,完全因为研祥旺客公司违约导致。研祥旺客公司拒绝睿力公司进场拆除,故不同意所有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研祥旺客公司为系争房屋产权人。研祥旺客公司与瓦尔梅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月15日更名为睿力公司,以下简称瓦尔梅特公司)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落款签订日期为2012年5月10日),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为3年,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装修期2个月,装修期间免交租金。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租金按每天每平方米3.50元计算,月租金88,489.23元,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大楼基础物业管理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4.18元、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5.50元。合同签订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相等于三个月租金的押金265,467.69元,租赁合同终止时,乙方全部结清租赁期间使用的电信、水、电、空调、管理费、租金等相关费用及其他应缴费用时,经甲方和物业公司共同验收房屋合格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原押金收据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将乙方所缴交的押金无息退回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租赁合同第六条“租赁房屋的情况,设备的交付及其楼宇的物业管理”约定:“……5.乙方装修租赁房屋,需向甲方提供装修方案和图纸(图纸甲方需留存一套竣工图纸),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的装修方案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并不破坏原设计的建筑结构和外观风格。6.乙方装修期间的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水费、电费、空调费等按甲方规定缴纳。……10.租赁期满,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后,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恢复原状,但不得破坏装修结构及装修饰面,交还给甲方,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第八条“房屋与设备的返还”约定:“1.本合同期满后的当日,乙方应将承租的房屋、设备返还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每天每平米两倍于当时租金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3.本合同期满当日,乙方将恢复至标准交房状态的房屋(合理损耗除外)、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恢复原状,但不能破坏装修结构及装修饰面,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交还给甲方,如果进行恢复工程,则应在租期内完成,乙方应负责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的费用。4.乙方在装修期间或房层恢复交房状态施工期间,应做好物业公共区域的防护,避免造成公共部分的损坏或刮花。”第九条“甲方责任”约定:“1.甲方将于物业交付日为该单元提供以下配套设施:1)公共部分装修、电梯;2)空调主机系统(指安装于地下室的空调主机,归甲方管理);3)消防烟感器及喷淋。……”第十条“乙方责任”约定:“1.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8.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间隔、排污系统、防火系统、空调系统、卫生设备和大厦其他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乙方装修隔墙只能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严禁采用非轻质砖做隔墙。……”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月,ValmetAutomotiveInc.(系瓦尔梅特公司注册成立前的代表企业)(甲方)与上海海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莎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系争房屋办公室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及相关工作等。工期从2012年1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1日止,包工包料一次性定价,合同价款为700,700元整。其中,室内装修费用总报价为47万元;开利中央空调(含17台型号不一的4管制风机盘管,1台空气新风机,大金一拖一挂壁机一台)工程总报价为145,000元;消防改造(含增加感烟探测器16只、移位感烟探测器8只、增加喷淋头20只、移位喷淋头32只、消防检测、开通调试)总报价为60,000元。根据乙方开具的发票记载,瓦尔梅特公司共计向海莎公司支付工程款为689,665元。另查,瓦尔梅特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向研祥旺客公司支付房租押金265,467.69元、物业管理费押金49,074.63元。2014年6月,研祥旺客公司就续租事宜发函给ValmetAutomtiveInc.(系研祥旺客公司笔误,应为ValmetAutomotiveInc.)。双方商谈系争房屋续租的租金价格。同年8月18日,瓦尔梅特公司明确回复研祥旺客公司,租赁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租,“我方会负责将房屋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并按时将房屋归还贵方”。同年10月26日,瓦尔梅特公司将办公桌18张、办公椅60把、小脚柜10个搬出系争房屋所在园区。同年11月5日,瓦尔梅特公司向研祥旺客公司发清场通知,告知计划于2014年11月6日进行房屋单元内的拆除工作,将房屋恢复至合同定义状态。瓦尔梅特公司于同年11月10日向系争房屋所在园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漕河泾物业公司办公楼分公司提出拆除施工申请,并领取相关申请资料,转账支付了施工(装修)押金20,000元。同年11月11日,瓦尔梅特公司委托律师发函给研祥旺客公司:1、贵公司收到本函后次日应立即协助瓦尔梅特公司办理清场,出具施工许可证、进出入证及其他材料,否则,届时导致逾期完成恢复标准交房状态的损失由贵公司承担,瓦尔梅特公司也有权选择直接施工办理清场;2、附件为系租房屋交付状态的图片,贵公司收到本函后次日应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该图片将作为系租房屋清场后的最终交付标准。同年11月12日研祥旺客公司回函(以下简称11月12日回函),主要内容为:一、研祥旺客公司原则上同意瓦尔梅特公司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的请求,但提出如下要求,瓦尔梅特公司必须遵照执行:1、严格按照《平面图》及《研祥大厦一楼原始图片》的要求施工,施工期间我司有权派员监督,若出现不合理的施工行为,我司有权予以制止;2、我司只允许事先经我司书面认可的贵司内部人员或贵司聘请的有正规合法的营业执照及具备经营装潢拆装业务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施工行为,且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贵司需向我司交付30万元拆除押金并给所有施工人员办理施工许可证(每张施工许可证办理我司将收取500元押金)。我司将在每天上午10点-下午5点间对施工许可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当天施工,我司有权拒绝无证人员进场施工场地。3、施工期间贵司需每五天向我司提交一次拆除进度表供我司审核,并应在该五天的第一天9:30之前提交我司。4、贵司的施工行为不得影响研祥科技大厦正常的办公秩序,施工时间为每天晚上12点至次日凌晨5点前,周六、周日以及工作日晚上该大厦内有其他公司加班的,则贵司不得施工。……二、如贵司在施工期间出现违反上述施工要求或损坏我司形象及权益的情形的,我司将按照以下标准对贵司予以罚款,该罚款将从贵司的押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以扣除部分我司有权向贵司追偿。1、贵司将施工工程分包给未经我司书面同意的其他公司的,罚款15万元;2、造成研祥科技大厦主体结构损坏的,罚款30万元,造成其他结构或设施设备损坏的,根据损坏情况及影响决定罚款数额,最低每次罚款1万元……;3、如发现无证人员出入施工现场的,每人每次罚款5,000元;施工人员施工许可证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每人每次罚款5,000元;4、不能在每五天的第一天按时向我司提供拆除进度表的,每次罚款1万元;5、如因施工垃圾未清运干净导致垃圾遗漏散落等原因影响环境和形象的,每发现一次至少罚款1万元,……施工时间外进行施工的,每次罚款5万元;6、施工人员在研祥科技大厦内进行日常生活的,每次罚款500元;7、施工期间所有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并且只能在施工许可的时间内清运……;8、出现未经我司核准的设备进入研祥科技大厦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并且责令停止施工;9、所有动火操作需要事先申请我司书面核准,如私自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30万……;10、所有施工垃圾不得在任何公共区域堆放,如有堆放每发现一次罚款2万……。综上,请贵司严格按照上述施工要求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恢复原状的施工并经我司验收合格后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同年11月13日,瓦尔梅特公司委托律师回函,对于研祥旺客公司提出的额外支付30万元拆除押金等不合理要求,瓦尔梅特公司已于11月12日当场表述异议,现研祥旺客公司拖延并拒绝瓦尔梅特公司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为避免损失扩大,瓦尔梅特公司将安排相关施工人员于同年11月15日进行恢复原状的清场工作,希望贵司慎思并予以配合。同年11月14日,研祥旺客公司回函,指出瓦尔梅特公司没有按照我司要求进行恢复工程的施工准备和报批工作,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我司有权拒绝贵司进场施工。并再次告知:1、务必尽快缴纳恢复/拆除工程押金30万元至我司,将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文件提交我司书面确认,并尽快与我司办理相关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的许可证。2、未经我司书面许可及缴纳30万元押金的前提下,贵司不得擅自安排任何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贵司承担。……之后,研祥旺客公司通知漕河泾物业公司全力配合其禁止瓦尔梅特公司擅自进场施工,发现有任何瓦尔梅特施工人员进出和施工迹象,立刻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阻止施工,并立刻劝阻或报警。瓦尔梅特公司于同年11月21日函告研祥旺客公司,鉴于贵司屡次以不同借口推脱、阻拦、为难我司办理清场相关手续,导致我司至今无法进场进行任何装饰拆除作业,无法在合同期内恢复原状,我司将于11月24日交付房屋,请贵司收到通知后当日下午13:00前来我司收取钥匙、门卡,逾期收取,视为贵司单方拒绝接收房屋。现房屋内还遗留因贵司阻止而未能拆除的部分设备、装修装饰物品,请贵司收到函后于11月25日下午13:00前返还上述财产。同年11月25日,研祥旺客公司回函,同意瓦尔梅特公司提前交房且房租不会因此减免,要求瓦尔梅特公司于11月30日前派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另查,2014年11月,在漕河泾物业公司的协助下,瓦尔梅特公司已将安置在研祥科技大厦1楼物业空调机房内的“大金一拖一挂壁机”的室外机以及室内机搬离。2014年11月26日,瓦尔梅特公司向本院提交诉状,要求研祥旺客公司:1、接收系争房屋;协助取回屋内遗留设备、装饰物;2、协助拆除系争房屋内遗留装修;3、返还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押金并支付利息;4、赔偿损失。次日,研祥旺客给瓦尔梅特公司发函,要求其于11月30日上午派人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结清相关费用等。同年12月2日,研祥旺客再次给瓦尔梅特公司发函,告知租赁合同已于11月30日正式终止,贵司拒不与我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遗留的可搬离物品,我司将会同漕河泾物业公司及公证机关进行清点,由此发生的公证费、搬运费、清理费等由贵司承担;对于系争房屋中如有需要拆除的设备物品我司予以清理,所发生的拆除费、保管费等由贵司承担。次日研祥旺客公司将该函件以EMS方式向鲍某某寄送,并申请公证处予以公证。同年12月11日,研祥旺客公司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对系争房屋现场进行录像、对现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制作清单。另查,研祥旺客公司与案外人中电科软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订立写字楼承租意向协议书,将系争房屋出租于中电科公司,租赁期共两年,自2014年12月1日起租。2015年1月5日,中电科公司向漕河泾物业公司提交书面装修说明,内容为:“漕河泾物业公司:本公司租赁研祥底楼(A4幢1楼)办公场所,现委托上海星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茂公司)进行施工装修,决定沿用原有的空调、消防设施,只做设备完好性检测,不做改动。特此说明。”研祥旺客公司在该装修说明上书写“同意”字样并盖章。据研祥旺客公司向漕河泾物业公司提交的二次装修申请表记载,申请日期2015年1月12日,预计装修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10日,需装修内容“坪面、地面、顶面翻新、整修,其中空调、消防不动。”维修主管审核意见:“请按照施工内容进行施工。空调、消防施工请遵循装修说明进行(见附件)同意”、“未涉及空调改动”。同年1月15日,研祥旺客公司与上海星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茂公司)签订办公室物品拆除施工合同,委托星茂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办公室物品拆除及清运,拆除工程闭口总价为16,000元,项目包括:拆除平顶、金属龙骨、矿棉板;拆除平顶、金属龙骨、石膏板;拆除原有地面木基层;拆除隔墙、轻钢龙骨;拆除钢化玻璃移门;拆除玻璃写字板及宣传画;拆除壁柜;拆除吊柜;拆除办公室木门;拆除垃圾及已有垃圾外运等。工期为2015年1月16日起至1月23日止。之后,中电科公司开始装修系争房屋。至2015年4月14日本院会同本案原、被告(反诉原、被告)勘察现场时,中电科公司仍在装修进行中。嗣后,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如前。因系争房屋已由案外人中电科公司占有、装修,致使本案中无法对房屋内的装饰装修残值及其他设备进行评估或审价。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外,另有睿力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押金发票、物业管理费押金发票,瓦尔梅特公司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海莎公司预算报价、开利中央空调报价表、消防改造报价及发票三张,双方往来函件(含续租通知函、续租回复函、清场通知、律师函、回函、告知函等),物品出门单,兴业银行汇款回单(施工押金)及收条,中电科公司装修说明,二次装修申请表,照片,睿力公司提交的漕河泾物业公司关于大金一拖一挂壁空调拆除的说明,中电科公司装修工程报价书,公证书,照片,写字楼承租意向协议书,办公室物品拆除施工合同及照片,星茂公司拆除工程报价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原、被告(反诉原、被告)一致确认2011年12月交房时,系争房屋为“毛坯房”状态。但睿力公司认为空调、消防设备、设施系己方装修时增设,研祥旺客公司则认为空调、消防系统为毛坯房原有设施,由己方向睿力公司提供。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租赁合同期至,睿力公司未能在期满前拆除系争房屋内的装修装饰物,未能与研祥旺客公司顺利办理房屋交接,过错责任在何方。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根据原、被告(反诉原、被告)租赁合同第六条第10款以及第八条第3款相关约定,交房时乙方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或“恢复至标准交房状态”,或者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恢复原状,因此可见,“恢复原状”是约定的交房状态,“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恢复原状”是双方可选择的另一种方式。原、被告(反诉原、被告)均确认交房时为“毛坯房”,且睿力公司花费近69万元进行了内部装修,无论装修、装饰物是否构成对原有房屋的添附,交房时是否拆除装饰物并取回部分可利用装饰物,睿力公司应享有选择权。现睿力公司在合同期满前数月即2014年8月18日的信函中就明确了“我方会负责将房屋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并按时将房屋归还贵方”的态度,并自始至终未有改变,作为出租方的研祥旺客公司对于这一点应当明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本案租赁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研祥旺客公司有在租赁期满前为睿力公司拆除、取回装修物,顺利完成房屋交接,提供方便、协助及配合的义务。然而,从双方在2014年整个11月份的多封往来函件内容中可以看出,研祥旺客公司对于睿力公司将实施的拆除工程怀着极度不信任态度,尤其是11月12日的回函中更是提出了先交纳30万元拆除押金和诸多苛刻的要求以及巨额“罚款”措施,以致后期双方的谈判、协商陷入僵局,在睿力公司无法答应研祥旺客公司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后,研祥旺客公司又通过漕河泾物业公司进一步拖延、阻挠睿力公司的任何进场拆除行为。本院认为,睿力公司未能在合同期满前拆除系争房屋内的装修装饰物,未能与研祥旺客公司顺利办理房屋交接,完全是研祥旺客公司不诚意、不适当履行合同所致,研祥旺客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合同期满前,睿力公司已搬出园区,部分设备遗留在系争房屋亦是由于研祥旺客公司阻挠拆除、交房所致,故研祥旺客公司要求睿力公司支付逾期返还房屋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无事实依据;后期收回房屋的相关费用应由研祥旺客公司自行负担,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研祥旺客公司收取睿力公司的租房押金、物业管理费押金,在合同期满后应当按约返还,逾期返还,还应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睿力公司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二,确定因研祥旺客公司阻碍睿力公司拆除、取回装饰物,应否赔偿及赔偿范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研祥旺客公司交付的是“毛坯房”,睿力公司花费近69万元进行装饰、装修,租赁合同又约定返还房屋为“恢复原状”,由此不难得出,双方对于租赁期满后装饰装修物的归属是有约定的,即由睿力公司自行拆除并将可利用的部分取回,不可利用的部分研祥旺客公司亦无须补偿。然,由于研祥旺客公司的前述不适当违约行为,致使原本归属于睿力公司的可利用装饰、装修物价值全部灭失,该部分损失应由研祥旺客公司予以赔偿。研祥旺客公司认为租赁期满时,对装饰装修费用不予补偿的观点此处并不适用。合同期满后,研祥旺客公司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而案外人在本案诉讼期间又进行了装修,改变房屋状况,客观上造成对睿力公司遗留的装修、装饰物范围或价值无法进行评估审计。对双方争议的空调系统、消防系统所有权归属,本院认为,根据睿力公司提供的装修合同及海莎公司预算报价,开利中央空调系统(主要包含4管制风机盘管17台、空气新风机1台、大金一拖一挂壁机等的材料、安装、调试)安装工程均为海莎公司提供及安装,扣除睿力公司已拆除的大金一拖一挂壁机,总费用为14万元;消防系统改造总造价为6万元。又根据研祥旺客公司2015年1月12日二次装修申请表中,需装修内容及维修主管审核意见中提及的“空调、消防不动”,结合双方确认交房时为“毛坯房”等,本院综合判断后认定睿力公司装修遗留的空调系统、(改造后)消防系统,在中电科公司的二次装修中未予以改动,由中电科公司保留并加以沿用。研祥旺客公司主张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系向睿力公司交房时就存在,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本院根据证据优势规则,采纳睿力公司的主张,酌情判令研祥旺客公司对睿力公司不能取回可利用装饰、装修物价值进行赔偿。由于原、被告(反诉原、被告)租赁合同期为三年,承租人在装修时应考虑运用三年限度的成本进行装修,以使其装修利益会在房屋使用权到期时行使完毕,超出使用期限而进行的“过度装修利益”,在合同期满后不应由出租人进行返还。本案中睿力公司其他遗留装修装饰物的价值及范围,根据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故其他装修物残值在赔偿范围内予以剔除。睿力公司搬入新办公场所后,重新制作隔断及LOGO系必然发生,不属于研祥旺客公司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清场违约金、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研祥旺客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睿力(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租房押金265,467.69元、物业管理费押金49,074.63元,并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研祥旺客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睿力(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装饰物赔偿费用80,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睿力(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研祥旺客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3元,由原告睿力(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6元,由被告上海研祥旺客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研祥旺客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琼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