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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冯某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冯刚,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礼行非诉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中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依据(2014)礼行非诉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礼国土监字(2014)第1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以下内容:1、限七日内改正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土地耕种条件。2、处以罚款壹拾壹万参仟壹佰元整(113100.00元)。本院认为,礼国土监字(2014)第1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所列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明确,未能具体说明其执行内容,且该土地四址不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该项本院不予执行。对于第二项执行内容我院已在银行及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冯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亦未能提供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礼行非诉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