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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景忠与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401号申请人:肖景忠,男,汉族,1948年11月7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春荣,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申请人:房春荣,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肖景忠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春荣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肖景忠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春荣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景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春荣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肖景忠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文化局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01****号)。三、查封申请人肖景忠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闸河路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淮房改私产字第06****号)。四、查封担保人毛凡、肖静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5003****、1500****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