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春梅与李永拓、明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嫩商初字第543号原告朱春梅,女,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程程,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拓,男,汉族,农民。被告明利娜,女,汉族,农民。原告朱春梅与被告李永拓、明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春梅及委托代理人程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拓、明利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永拓、明利娜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4日,被告李永拓、明利娜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逾期,被告李永拓、明利娜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还款付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永拓、明利娜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6月16日由二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各一张及借款合同一份。原告用以证实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10000.00元整及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的事实。被告李永拓、明利娜未到庭,无质证意见。被告李永拓、明利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永拓、明利娜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6日,被告李永拓、明利娜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未给付。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春梅自愿放弃按月利率3分计息的诉讼请求,要求按月利率2分计息。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0元,有二被告在2014年6月16日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分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拓、明利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春梅欠款本金110,000.00元;二、被告李永拓、明利娜从2014年6月16日起以本金110,000.00元按月利率2分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00元、邮寄费80.00元,合计2,712.00元减半收取1,356.00元由被告李永拓、明利娜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则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