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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牟雪梅与王建民、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雪梅,王建民,徐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27号原告:牟雪梅,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建民,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徐利,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雪梅诉被告王建民、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雪梅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建民、徐利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王建民、徐利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牟雪梅与担保人刘积红共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26幢402室担保房屋(马房地权雨山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业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奚雨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