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0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因本案于2015年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何松波,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吴锐斌,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指定辩护人何松波、吴锐斌,翻译人员许小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与同案人范××(另案处理)于2015年1月3日18时多,在普宁市□□村“宏阳车行”对面路口路段,因与途经该地点的刘×、雷×夫妻产生矛盾后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尔后,张××持石头砸伤随后赶来劝架的被害人王××,致王××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所伤属轻伤一级;伤者刘×所伤属轻微伤。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相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普宁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及证明,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广东省公安厅的照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是持石头砸向被害人王××,而不是持石头直接砸其头部。被告人张××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张××系初犯、偶犯;二、张××的行为未造成较严重后果;三、张××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小;四、张××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18时多,被告人张××与同案人范××(另案处理)在普宁市□□村“宏阳车行”对面路口路段,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刘×、雷×夫妇发生口角后打架,期间,张××持石头砸中随后赶来的被害人王××头部。经法医鉴定,王××所伤属轻伤一级,刘×所伤属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经被告人张××辨认无误的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相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1月4日时,普宁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从普宁市□□村“宏阳车行”对面路口提取、扣押到张××砸伤王××的石块1块。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所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致头皮挫裂伤、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少量气颅、左侧额部头皮血肿及左侧额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刘×所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致右眼挫伤及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3日18时许,他与妻子雷×刚从普宁市□□村村址路口出来,迎面走来一高一矮两名男子,矮个子出言调戏雷×,并朝他们做下流动作。他质问矮个子,双方发生口角。接着,矮个子动手打了他头部,高个子也过来殴打他,他抵抗,但终究被两名男子按在地上殴打。后他挣脱开,两名男子还各持一块石头要打他,雷×在一旁哀求。约10分钟后,表兄王××和表侄王×到场。王××刚质问两名男子,便被矮个子持石头砸了头部。王×与两名男子对打了一阵子后,两名男子朝公路对面逃走。闻讯而来的老乡追了上去,并在当地村民的帮助下抓住了两名男子。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张××、范××就是殴打他的两名男子,其中张××还持石头打伤了王××。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3日18时许,他和王×夫妇在吃晚饭时,王×妻子姚×接到雷×的来电称其和刘×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宏阳车行”附近被两名男子殴打。他和王×立即驾乘电动车到现场,见一高一矮的两名男子正在围殴刘×,雷×在一旁劝着。他上前劝阻时,遂被两名男子中的矮个子用石块砸了前额,顿时流血倒地。之后,两名男子朝对面逃跑,而他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听说两名男子被他们亲戚和群众抓住了。证人黄××、黄×旋的证言,黄××、黄×旋均系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中河开发区警务室保安人员,分别证明:2015年1月3日18时50分许,他们在警备室值班时,接群众来电称有人在“新乐民建材”附近被抢,遂赶过去。在“宏阳车行”门口前,他们见几名群众抓了两名男子。不久,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将两名男子及几名群众带走。证人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3日18时许,她与丈夫刘×刚从普宁市□□村村址路口出来,迎面走来一高一矮两名男子,矮个子出言调戏她,并朝她做下流动作。刘×质问矮个子,双方发生口角。接着,矮个子动手打了刘×,高个子也过来助拳,刘×抵抗,但终究不敌。她遂打电话给王××。接着,两名男子各持一块石头要打刘×,她苦苦哀求。约10分钟后,王××和王×到场。王××刚质问两名男子,便被矮个子持石头砸了头部。王×与两名男子对打了一阵子后,两名男子朝公路对面逃走。刘×、王××及其他到场的老乡追了上去,在当地村民的帮助下抓住了两名男子。雷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张××、范××就是殴打刘×的两名男子,其中张××还持石头砸伤了王××。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3日18时许,他和妻子姚×及叔父王××在家吃饭时,姚×接到雷×的来电称其和刘×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宏阳车行”对面与人发生冲突。他和王××立即驾乘电动车到现场,见两名年轻男子各持砖块要砸向刘×,王××刚询问两名男子,遂被两名男子中的矮个子用砖块砸了头部。之后,两名男子逃到“现代医院”旁边的居民楼,他们几个追上去,并在楼顶上抓获两名男子。王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张××、范××就是殴打刘×的两名男子,其中张××还持石头砸伤了王××。同案人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3日18时许,他和张××在普宁市□□村“宏阳车行”对面路口等客车时,一对男女从他们身边经过,张××用越南话向其中的男子打招呼,该男子说了一句他们听不懂的话,张××遂用普通话向其道歉,该男子却动手打张××,他上前责问该男子,也被该男子用拳头打了头部。他和张××便与该男子打了起来。四五分钟后,他们见现场来了七八名男子,遂分开逃跑。后他在公路对面的一幢厂房被抓,张××也被抓。接着,民警到场将他俩带走。范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上述的一对男女分别为刘×、雷×。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3日18时许,他和范××在普宁市□□村“宏阳车行”对面路口等客车时,一对男女从他们身边经过,他见其中的男子像越南人,遂用越南话向其打招呼,该男子说了一句听不懂的话,他便用普通话向其道歉,该男子却动手扇他的脸。范××见状责问该男子,该男子转身要打范××,范××朝该男子肩膀打了一拳,他上前用脚踹该男子,三人打了起来。这时,该对男女中的女子在旁打电话。不久,现场来了七八名男子,他们见状朝公路对面逃跑。逃跑时,他被围上前的三名男子殴打,遂从地上操了一块石头朝其中一名男子砸过去。他们逃到“宏阳车行”附近的民楼时被抓住。后民警到场将他俩带走。张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上述的一对男女分别为刘×、雷×。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3日18时多,普宁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刘×报称两名男子在普宁市□□村“宏阳车行”对面路段调戏其妻雷×,并将其及王××打伤。派出所遂出警处置,现场将已被群众控制的上述两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广东省公安厅的照会、普宁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普宁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于2015年1月3日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张××自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但其无法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派出所根据其自述的身份材料通过广东省公安厅照会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核实其国籍身份,截至同年9月10日未收到复函。关于被告人张××的身份问题。因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身份情况,且全案无其他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根据张××提供的身份信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照会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核实其身份,但截至2015年9月10日未收到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的复函,张××的身份未能查清,故依法应认定张××国籍不明。关于被告人张××提出其是持石头砸向被害人王××,而非持石头直接砸其头部的辩解。张××的辩解与公诉机关指控其持石头砸伤人的事实并不相悖,对其持石头砸伤人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所犯罪名成立。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对张××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张××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其行为未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建议对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十个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艺强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人民陪审员 张益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