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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永汉与陈光粦、刘荔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永汉,陈光粦,刘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方永汉,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光粦,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刘荔英,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方永汉和被执行人陈光粦、刘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荔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光粦、刘荔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15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 峙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