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二民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薛念伟与马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长江,男,汉族,197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贺翔,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念伟,男,汉族,196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开建,新疆乌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长江因与被上诉人薛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2015)乌垦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盛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某、石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10月20日,上诉人马长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贺翔、被上诉人薛念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开建到庭参加诉讼,10月27日,上诉人马长江、被上诉人薛念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开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2015)乌垦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长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盛云华代理审判员 吴 燕代理审判员 石红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