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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锦添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锦添,吕德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陈锦添,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人,住XX。监护人彭定国,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人,住XX。被申请人吕德娜,女,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X省X市人,住XX。申请人陈锦添要求宣告吕德娜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莉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阮欢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锦添诉称,被申请人吕德娜与申请人陈锦添系母子关系。2007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吕德娜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故申请人陈锦添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吕德娜失踪。经查:吕德娜,女,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X省人,身份证号:XXX,原住XX。被申请人吕德娜于2007年4月25日离开常住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另查明,被申请人吕德娜与申请人陈锦添系母子关系。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锦添、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被申请人吕德娜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吕德娜下落不明的证明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吕德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德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吕德娜于2007年4月25日离开常住地,至今未归,直至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陈锦添作为其儿子申请吕德娜的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吕德娜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