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民(西)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永江与被告郝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西)初字第00066号原告田某某,男。被告郝某某,男。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利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我买了一辆红岩车,当时的价格是11.6万元,在2013年的时候,被告就想买我的车,我没有卖,到了2014年被告又给我打电话,说要买我的车,经过协商看好后,同意以110000元把车卖给被告,被告给了我90000元以后,给我打了20000元的借条,被告就把车开走了,过了���天后,被告打电话说车不对,要求退车,我不同意。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辩称,不是向原告借的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经过与原告协商以110000元的价格买下原告的一辆红岩车,被告先支付了原告90000元,剩余的2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言明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一直借故推脱,未能偿还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110000元购车,给付90000元,尚欠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因此双方的纠纷名为借款纠纷,实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2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龙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