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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艳芳、聂淑英、谢经彪 王保红、漆建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艳芳,聂淑英,谢经彪,王保红,漆建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354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敬伟(特别授权),该昌邑信用社主任。被告梁艳芳,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聂淑英,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谢经彪,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王保红,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漆建梅,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艳芳、聂淑英、谢经彪王保红、漆建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艳芳、聂淑英、谢经彪、王保红、漆建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海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