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民申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郭迎与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迎,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申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郭迎,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建祥,农民。委托代理人盛中林,江苏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郭迎因与被申请人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邳民初字第05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审���过程中,郭迎于2015年10月27日到庭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郭迎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黄继玲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