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工业小区开发建设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工业小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095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立鹏,总经理。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工业小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工业小区开发建设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工业小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树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