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93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