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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陶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黎占军,男,生于1964年2月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西华池镇华市行政村翟家湾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6402020012。被告陶星文,男,生于1986年3月13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西华池镇华市行政村翟家湾自然村2056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8603130030。被告何小飞,男,生于1987年6月2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西华池镇华市行政村翟家湾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8706280031。本院在审理黎占军与陶星文、何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占军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占军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黎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黎占军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