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红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157号原告: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1901室。法定代表人:张丹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柳艳。委托代理人:邓明辉。被告:张红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437.5元。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