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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大彬与刘萍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彬,刘萍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张大彬,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刘萍,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彬诉被告刘萍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大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张大彬负担。审判员  胡赤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