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中立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永威等三人自诉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中立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永威,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卢伟,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云海,男,汉族。上诉人杨永威、卢伟、王云海因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刑立初字第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告人将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哈密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哈密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诉事由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芳审 判 员 吐尔逊娜依·阿不都热依木代理审判员 彭 方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早热木汗&mi d dot;克其克 来自